LAWS 政策法规
京津产业新城高村数智创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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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设立天津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贴资金),以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作为资金来源。为保障风险补贴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以借款人为投保人,保险公司为承保人,贷款银行为被保险人,当借款人因非故意原因不能偿还贷款时,由承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的业务。
小微企业贷款是指被保险人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被保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的单笔贷款额度,设定为100万元(含)及以下、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含)。小微企业贷款仅限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个人消费、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以及置换银行已有贷款等。
第四条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扶持、风险共担、保本微利的原则。承保人与被保险人开办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及其信贷业务,应分别向天津保监局、天津银监局和市金融局报告。
第五条当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达到5%或承保人实际赔付率达到130%时,市金融局应向承保人和贷款银行提示风险。当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达到7%或承保人实际赔付率达到160%时,市金融局、承保人和贷款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或停止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及其信贷业务。
第二章 合作协议与贷款保证保险
第六条贷款银行与承保人应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业务范围、合作期限、客户准入标准、业务操作流程、理赔及追偿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合作协议应分别报送天津银监局和天津保监局备案。
借款人为获得小微企业贷款,须与贷款银行、承保人分别签订贷款合同、保险合同。承保人对贷款本金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贷款银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管理办法开展贷前审核、贷后跟踪和逾期追缴;承保人应与贷款银行互动,做好保前调查、保后管控,协助建立信用管控体系,共同把控经营风险。
第八条承保人应提供经保险监管机构备案的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产品。承保人应采取社会已有的评级结果和银行内部的评级成果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根据信用评级、申请贷款额度区间等不同因素,将贷款主体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与贷款的期限结构联系挂钩,实行差异化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一般为2%至3%。
承保人承保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后,应通过天津市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贷款备案系统向市金融局进行备案。
第九条企业贷款到期未能正常结清授信的,由贷款银行进行清收。形成不良贷款60天以上且追索无果,并被认定为呆坏账的,贷款银行可向承保人索赔。承保人在收到贷款银行索赔要求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理赔。
第十条贷款银行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贷款银行应根据授信尽职要求,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好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重点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因为已投保保证保险而降低贷款发放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风险的管控。
第三章 风险补贴资金申请和合规监管
第十一条承保人每季度对贷款保证保险进行业务核算,就实际赔付率小于100%(含)的贷款本金损失,由贷款银行与承保人按30:70的比例分担。对实际赔付率大于100%小于150%(含)的贷款本金损失,向市财政局提出50%的补贴申请;对实际赔付率超过150%的贷款本金损失,向市财政局提出全额补贴申请。
承保人应于每季度的次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书面提出上一季度补贴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市财政局应及时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风险补贴条件的承保人拨付风险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贷款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骗取保险赔款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赔款,取消其合作资格,3年内禁止其享受市级财政及相关税收优惠。
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永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保险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风险补贴资金,取消其合作资格,3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招标项目,由天津保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风险补贴资金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参照《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规定执行,各有关部门具体工作职责按本办法执行。
风险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和《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贷款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贷款本金损失补偿,不适用《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试行第二年,贷款银行与承保人之间的风险分摊比例和方式,可根据各银行和承保人的风险管理质量和贷款损失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